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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境营口劳务派遣
(一)我国出境检查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内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2、填写出境申请表;
3、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4、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三)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中国边防检查站应当予以收缴,对携带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四)出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载运违禁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扣留违禁物品,对携带人、载运违禁物品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 公民出境携带行李物品免税数量和限值在限量、限值范围内允许携带下列物品:
1、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2、酒2瓶、烟600支;
3、电视机、收录音机、照相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各1件;
4、手表、收音机、自行车、电风扇各1件;
5、治疗常备用药,总值不得超过人民币200元。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麝香、蟾酥不准携带;当归、黄芪、肉桂、桂皮、枸杞等5种药材,在超过规定的免税量时,要征收出口税;人参、鹿茸各限200克。
(六)出国公民所持有的人民币、支票、汇票等和国外的债券、股票、房契以及同处理国外债遗产、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证书、契约、授权书、委托信等,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准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如携带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海关在国家规定限额内查验放行。如超过限量部分,则退回国内亲友处或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收税,不准携带出境。
(七)出国公民,包括入境的华侨,港澳同胞等旅客,如携带在文物商店购买的或个人所有的文物,一律要经过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出境时持发票和许可证明向海关主动申报。在国内集市或私人手中购买的文物,一律不准携带出境。如将旧文物携带出境,应向设在北京、上海、天津和广州四口岸之一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向海关申报,否则按走私行为论处。如携带著名已故画家的书画作品出境,属文物出口管理范围鉴定。一般现代书画出境,海关按合理数量查验放行,不准出口的,予以退还。
(八)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
3、外币及其它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报机和通信保密机;
5、一般文物;
6、海关限量管理的其他用品。
二、入境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入境:
1、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入境证件的;
2、持用无效护照或其他无效入境证件的;
3、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
4、拒绝交验证件的。
(二)公民入境免税物品在限值限量范围内携带,物品的验收标准实行低、中、高档三类。区分不同标准分别验放的制度,低档的生活学习用品限合理数量免税放行,中高档的生活、学习用品,任选其中1件或5件免税放行。
(三)禁止入境物品:
1、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2、各种伪造货币和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任何物品;
4、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
5、各种烈性毒药;
6、带有危险性病菌、虫害及其他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和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总换券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填写出入境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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